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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应当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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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2 · 8193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曹頔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211038753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880486762
代表案例:33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曹頔繁,男,法学硕士,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技术型律师。 主要业务为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刑事合规。 曹頔繁律师毕业于985大学南开大学,专业为刑法学,从事律师行业以来深耕刑事业务领域,获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卓越进步奖、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专业分享贡献奖等荣誉。 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无罪、罪轻案件,提出的辩护意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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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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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刑事诉讼应当再审的情形有哪些?律图小编在下文作了列举说明,详情请看下文。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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