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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和高空坠物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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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8.19 · 1486人看过
导读:共同危险责任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致损,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时各行为人担连带责任,如楼顶抛物。高空坠物责任指建筑物抛掷或坠落物品致损,难确定侵权人时,除能证非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查明则侵权人担责。二者区别在于共同危险责任强调行为共同危险性,高空坠物责任注重确定具体侵权人。
共同危险和高空坠物责任谁承担

一、共同危险和高空坠物责任谁承担

共同危险责任: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数人在楼顶抛物,无法确定具体抛物人,各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若查明具体侵权人,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共同危险责任强调数人行为的共同危险性,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高空坠物责任注重确定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二、共同危险与高空坠物如何界定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空坠物责任界定较为复杂。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其担责。若难以确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两者区别在于:共同危险行为各行为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只是不确定谁造成损害;高空坠物可能只有一人实施危险行为,也可能无法确定是哪一层抛出物品等。在责任承担上,共同危险是连带责任;高空坠物能证明自身无责可不担责,且可能是补偿责任,并非连带责任。

三、共同危险与高空坠物谁担责更合理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空坠物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两者担责合理性需视具体情况判断。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其担责合理。若不能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中实施危险行为者担责,高空坠物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这是基于公平原则,让可能致害方适当分担风险,督促各方注重安全,避免类似风险发生,所以都有其合理性,关键在于准确认定事实,依法律规定处理责任承担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责任认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面临共同危险责任和高空坠物责任相关问题时,大家可能会有更多疑问。比如,在共同危险责任中,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关,是否就能免除连带责任?在高空坠物责任里,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不在可能加害范围内,是否就无需承担补偿责任?若你对这些类似的法律责任界定及处理细节还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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