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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的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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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7.25 · 1794人看过
导读:开设赌场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等职责,属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或帮助犯,明知是赌场而参与工作提供帮助即构成此罪,司法实践中会依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情节量刑。
开设赌场的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一、开设赌场的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开设赌场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作人员在赌场中负责不同职责,如组织、管理、协助等,其行为对赌场的运营起到关键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或帮助犯。即便不是赌场的主要组织者,只要明知是赌场而参与工作,为赌场的开设、运营提供帮助,就会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其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情节来量刑

二、开设赌场的共犯可以判缓刑

开设赌场罪共犯是否能判缓刑需综合多方面考量。 从法律规定看,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的。 比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仅是协助参与部分辅助性工作,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等,就增加了判缓刑的可能性。但如果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参与策划、组织等关键环节,或者有其他不利于缓刑的情节,如曾有前科劣迹等,则较难判处缓刑。总之,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告人自身情况,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司法实践来判定是否适用缓刑。

三、开设赌场的赌资怎样认定

赌资的认定较为复杂。根据相关规定,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包括赌注、筹码、赢取的款物等,均应认定为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等,即便在不同人员之间有临时转换、使用情况,也应视为赌资。此外,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帮助提供的资金等也属于赌资范畴。总之,围绕赌博活动实际涉及的资金往来都可能被认定为赌资。

当探讨开设赌场的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时,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这类工作人员很可能涉嫌犯罪。若他们明知开设的是赌场仍参与其中,为赌场的运营提供各种帮助,就满足了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负责赌场的财务结算、人员管理等工作的人员,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那如果他们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短暂参与了部分事务,后续才发现是赌场,又该如何认定呢?还有对于那些情节相对较轻的工作人员,在量刑上会有怎样的区别呢?若你对这些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准确答案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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