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归谁
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归属需依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有明确约定附着物在到期后的归属,按约定执行。
若合同未约定,分情况处理。若经出租人同意添附,能拆除且拆除不影响附着物和土地使用价值,承租人可拆除;不能拆除或拆除影响使用价值,双方可协商作价归出租人,出租人适当补偿承租人。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添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地上附着物一般归承租人,但出租人无补偿义务。
二、租地合同到期后合同还生效吗
租地合同到期后,合同效力自然终止,不再生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失效,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此时,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恢复原状。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过这种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所以,正常情况下租地合同到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符合上述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三、租地合同到期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吗
租地合同到期拒不归还,一般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租地合同到期后,土地所有者基于土地所有权有权收回土地。若承租人拒不归还,这属于民事上的违约行为,土地所有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但如果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取土地租赁权,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各地司法实践中对数额认定有差异),有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其他罪名,而非侵占罪。
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归属问题较为复杂。一般而言,若为承租人在租赁土地上经出租人同意所建,在合同无特别约定时,可由双方协商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若未经同意擅自搭建,出租人可能有权要求拆除恢复原状。那要是承租人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或者出租人拒绝合理补偿又有什么解决途径?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后续问题。如果您对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归谁以及相关后续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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