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有哪些内容
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是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孕妇、哺乳期妇女,又或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鉴于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合适的,可这么做。
羁押期限到了但案件没办完,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也可行。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却提不出保证人也交不了保证金的,能被监视居住。这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指定居所或住处,旨在保障诉讼并限制相关人员人身自由。
二、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符合什么条件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特定要求。满足“无固定住处”,也就是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地市县没有长期稳定住所,可适用。
另外,涉嫌国安、恐怖、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级检察院或公安批准,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不过不能在羁押、办案场所。
执行时要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生活、休息及饮食、就医等权利,公安机关也要监督执行情况。
三、监视居住的时间限制是多少
监视居住时长有限制,最长不能超六个月。这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重要规定。
司法实践里,公检法实施该措施得严守这一规定。期限到了就得赶紧解除,并告知被监视者和相关单位。
若案件推进中确需继续监视居住,司法机关能依法重新办理手续,但新期限同样不得超六个月。
在了解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有哪些内容之后,我们要知道这些条件是有着严谨法律规定的。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若你身边有人面临类似情况,或者对监视居住条件的具体适用范围仍存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为你排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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