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中能否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通常需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以依法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财产履行,应先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特定情形下,才可以考虑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不能随意将担保人直接列为被执行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执行中能否执行次债务人
执行中可以执行次债务人。这涉及到代位执行制度。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执行,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法院会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次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对债务没有异议且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不过,次债务人对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若异议不成立,则继续执行程序。
需注意,代位执行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执行中能否用房屋抵抚养费
在执行程序中,是可以用房屋抵抚养费的。
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房屋折抵抚养费的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是有效的。
具体操作时,通常需要先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之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等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抚养子女一方或直接用于保障子女权益。
若一方不同意以房抵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法院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等处置,以所得价款用于支付抚养费。但在此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的执行程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总之,执行中用房屋抵抚养费是可行的,但要依合法程序进行。
当探讨执行中能否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时,答案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将其列为被执行人。然而,若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情况则有所不同,需要先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对于执行中关于担保人责任认定、如何追加担保人等相关法律问题,您还有疑问吗?若有不解之处,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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