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哪些人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客观行为方式多样,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若实施了上述行为,且符合相应情节要求,就可能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需注意,具体定罪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综合判定。
二、寻衅滋事罪中从犯主体认定有啥标准
寻衅滋事罪中从犯认定需综合多方面标准。从主观方面看,从犯明知主犯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但其参与犯罪的故意通常是次要的、辅助性的,其主观恶性相对主犯较小。
客观行为上,从犯一般不直接实施犯罪中的主要实行行为,多是为犯罪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如望风、准备作案工具等。或者虽参与了部分实行行为,但作用远小于主犯,如在共同殴打他人时,只是实施了轻微的攻击行为。
从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来看,从犯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的推动作用较小,并非决定性因素。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结合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表现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寻衅滋事罪中单位能否成为行为主体
在寻衅滋事罪里,单位不能成为行为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该罪主要针对个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虽然实践中可能存在单位组织的类似行为表现,但刑法并未将单位纳入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若单位实施了类似寻衅滋事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我们探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哪些人时,要知道其涵盖范围较为广泛。一般来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主体。除了直接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个人外,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也属于此范畴。此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单位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你是否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主体存在更多疑问呢?比如不同主体在定罪量刑上有何差异等。若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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