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担保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和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若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
2.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起算。
3.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再担责。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时,确保其合理有效,避免因约定不当被视为无约定。
2.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时,及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并确定宽限期。
3.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积极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二、连带责任担保期间中断有啥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断规定,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适用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但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存在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的情况。
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担责,否则保证人免责。一旦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续按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处理。
三、连带责任担保超期后责任如何判定
连带责任担保超期一般指超过保证期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若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依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1月1日,保证期间未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到2024年7月1日止。若丙在该期间未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此后甲的保证责任消灭。所以,判断连带责任担保超期后责任,关键看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当探讨连带责任担保期间是如何规定的时,除了基本的期间规定,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担保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按照规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还需担责呢?答案是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期间能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呢?实际上,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如果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要是你对连带责任担保期间规定的适用范围、期间变更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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