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怎么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如下: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流程在仍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
罪犯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申请时,罪犯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鉴定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出具证明文件。
执行机关审查申请及相关鉴定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批。批准后,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申请流程如下:
首先,由罪犯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辩护人向执行机关(如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其次,执行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然后,执行机关将相关材料,如书面意见、诊断证明等报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适用于监狱罪犯)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适用于看守所罪犯)审批。
最后,批准机关会作出是否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决定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当探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怎么规定的这一问题时,除了了解基本规定,还有相关拓展情况值得关注。比如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的监督管理是如何安排的,这关系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般来说,会有专门机构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定期考察和监管。另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又该如何处理,通常若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罪犯要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若你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情形消失后的处理等相关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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