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农村房屋离婚分割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该房屋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通常会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判决。
若是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通常归婚前建造方所有。但婚后有过修缮、扩建等情形,对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相应补偿。
若房屋是家庭共有,需先析出夫妻份额,再对夫妻部分进行分割。农村房屋分割较为复杂,涉及宅基地等特殊规定。建议收集建房出资、使用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分割时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二、农村房屋离婚分割时宅基地权益咋判
农村房屋离婚分割时,宅基地权益的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
若房屋为婚前一方建造,宅基地权益归该方。因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和人身属性,以户为单位申请,婚前取得的,离婚时另一方通常无权益。
若房屋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即便宅基地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也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一般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但宅基地因不可单独分割,通常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方取得,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若婚前一方建造,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添附,添附部分对应的权益可进行分割,补偿给另一方。总之,法院会综合房屋建造情况、出资、婚姻关系等因素判定。
三、农村房屋离婚分割时宅基地权益咋界定
农村房屋离婚分割时,宅基地权益界定需区分情况。
若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夫妻双方均为该户成员,那么双方对宅基地享有平等的使用权益。在离婚分割时,不能简单分割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但对于宅基地上房屋,若为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建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对房屋价值进行分割。
若一方婚前取得宅基地建房,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对房屋有修缮、扩建等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对应的财产权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若一方是宅基地所在村集体成员,另一方不是,非集体成员一方可能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对于房屋中自己出资部分对应的财产价值可要求分割。
当探讨农村房屋离婚如何分割时,除了基本的分割方式,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农村房屋分割后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问题,由于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变更手续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另外,如果农村房屋是婚后共同建造,但部分资金来源于一方家庭的资助,在分割时该资助款项的性质认定也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你是否在农村房屋离婚分割过程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情况呢?如果对这些拓展问题或者农村房屋离婚分割的具体操作仍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提供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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