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担保有哪些表现方式
债权担保常见表现方式如下:
1.保证: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2.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以汇票、支票等权利凭证出质作为担保。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债权担保中担保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在债权担保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下,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才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此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应依具体情形确定担保人责任份额。
三、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在法律上有何限制
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在法律上有一定限制。根据《民法典》,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方面,机关法人一般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抵押时,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等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质押中,可质押的权利需为法律规定可出质的财产权利,如汇票、本票、债券等。留置仅适用于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这些限制旨在平衡各方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
当探讨债权担保有哪些表现方式时,除了常见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外,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若担保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担保无效,影响债权人权益。另外,担保期限也至关重要,超过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限,担保人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这些细节都可能影响担保的效果。您是否在债权担保方面遇到了难题?对于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担保期限计算等问题,若您还有疑惑,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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