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里的归个人使用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主要认定如下:其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明显具有个人用途特征。其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这里的个人名义一般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批准等方式显示为个人决策使用。其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谋取私利这一要素至关重要,表明行为具有明显的个人违法性。总之,需综合考量公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名义及是否谋取私利等因素,来准确认定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以确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认定中的司法争议有哪些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认定的司法争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个人”范围界定:单位能否视为“个人”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将公款给名为单位实为个人控制的主体使用,应认定归个人使用;但也有人主张应严格按字面理解“个人”,不包含单位。
“以个人名义”认定:对于怎样算“以个人名义”尚无统一标准。实践中,是看形式上是否以个人名义,还是实质上是否擅自超越职权决定挪用公款,不同司法人员理解不同。
“谋取个人利益”判断:利益的范围、性质难明确。不确定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是否都包含,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认定也存在模糊地带,而且证明“谋取个人利益”的证据标准也有争议。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认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些规定为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探讨公款罪里的归个人使用如何认定时,我们明确了相关法律要点。但这一认定并非孤立存在,其还关联着诸多其他方面。比如,若将公款供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该如何判断其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的范畴。又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在这种复杂情形下,对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标准又有哪些特殊考量。你是否对这些与公款罪归个人使用认定相关的拓展内容存在疑问呢?若有困惑,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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