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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定金和保证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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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5 · 1386人看过
导读:此内容主要介绍了定金与保证的认定。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当事人可约定给付定金作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交付时成立,数额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部分无效。保证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担责,保证合同应书面,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担责条件不同。
买卖合同纠纷定金和保证是如何认定的

一、买卖合同纠纷定金保证是如何认定的

定金认定: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保证认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主债权债务合同、保证合同等。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和保证责任咋划分

在买卖合同纠纷里,定金和保证责任区分如下:

定金: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应双倍返还。它有预先给付性和惩罚性,起到督促双方履行合同的作用。

保证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在买卖合同纠纷里,定金和保证责任可并存,但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具体履行情况来确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三、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和保证责任如何界定

在买卖合同纠纷里,定金和保证责任界定如下:

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保证责任: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界定关键在于,定金是合同一方交付金钱担保,而保证责任是保证人对债务履行的担保,主体不同,承担方式和法律后果也有别。

在探讨买卖合同纠纷定金和保证是如何认定的问题时,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关注。定金认定后,如果一方违约,定金罚则该如何准确适用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比如收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时是否包含已支付的定金本金等。而对于保证,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期间的确定等也是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倘若在实际的买卖合同中,你遇到了定金或保证认定的难题,或者对上述拓展问题存有疑惑,不要让这些问题困扰你。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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