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和实际损失能并用吗
1.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承担约定赔偿责任。实际损失是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像财产减少、费用增加等。
2.法律规定,守约方能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弥补合同履行利益损失,也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如额外支出、货物修复费等。
3.举例来说,合同定违约金10万,违约致守约方实际损失8万,守约方可同时主张。不过实际损失赔偿需证据证明,且不能超过违约方订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与可得利益损失能否一并主张
违约责任与可得利益损失通常能一并主张。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付货物,买方不仅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还能主张因卖方违约导致自己无法正常转卖货物而丧失的可得利益。不过,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需有证据证明该损失是合理且可预见的。
三、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用。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填平损失为原则。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用于弥补人身权益受侵害导致的精神痛苦。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严重违约致游客精神受严重创伤;美容服务合同里,美容机构失误造成顾客毁容等人格权受损且精神痛苦严重时,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可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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