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是怎样认定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具明确指向,乃是故意为之,且有着出卖的特定目的。
行为人需清楚知晓自身行为是对妇女、儿童的拐卖,清楚知晓对象是妇女或儿童,也清楚知晓行为会引发妇女、儿童被出卖的后果。
这种故意属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拐卖行为及其后续后果的出现。
2.以甲为例,他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乙拐骗到外地准备出售给他人,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有着清晰的认识和强烈的追求,所以构成拐卖妇女罪的主观故意。
3.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存在出卖目的,即便因外界因素未能达成目的,也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但若行为人仅是为了收养等其他目的而拐骗妇女儿童,那就不构成此罪。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动机认定有啥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并不以特定犯罪动机为入罪要件,主要以是否实施拐卖行为判断。
根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该罪。实践中,犯罪动机多样,可能为获利、报复他人、传宗接代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只要主观上有出卖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卖相关行为,犯罪即成立。
不过,犯罪动机在量刑时会有一定参考价值。如果动机恶劣,如出于极端报复心理拐卖儿童,可能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若动机相对不那么恶劣,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如何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骗”指用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以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为再转手获利而买下妇女、儿童。“贩卖”即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以获取非法利益。“接送”“中转”则是在拐卖过程中接应、运送、转移妇女、儿童。
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符合本罪客观要件。若同时实施多个行为,也只定一罪,不数罪并罚。需注意,该罪不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必要条件,即便妇女、儿童同意被卖,行为人依然构成犯罪。
当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是怎样认定时,要明确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被拐卖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主观故意并不简单。比如,有些行为人可能会以介绍工作等为由,将妇女儿童骗至外地后实施拐卖行为,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就需要综合多方面证据判断。如果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认定的具体情形、相关证据收集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读,帮您明晰其中复杂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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