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怎样才算利用职务之便
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利用自己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自己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通过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自己在单位担任一定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总之,只要是利用其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或便利条件而实施的贪污行为,都可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
二、贪污罪怎样认定利用职务便利
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指的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主管某单位财务,对财务审批有决定权,其利用此职权,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就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又如,管理公共工程的人员,在工程发包、验收等环节,利用其对工程事务的管理职权,侵吞工程款项,也是利用职务便利。
总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职务相关的权力是否被用于非法获取公共财物,且这种权力与获取财物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贪污罪怎样认定据为己有
贪污罪中“据为己有”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置于个人控制之下。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表现有:一是行为人直接将公款或公物转移至自己账户、住所等,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掌控。二是通过虚假报销、冒领等手段套取公款归自己支配。三是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等,长期处于其控制使用状态。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使公共财物脱离单位控制并处于其个人控制之下,就可认定为“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需注意,具体认定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综合判断,以准确界定是否构成该罪及相应罪责。
当我们探讨贪污罪怎样才算利用职务之便时,这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包括直接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还涵盖凭借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隶属关系、工作关系等,通过影响他人来实施贪污行为。若您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具体情形、认定标准或者相关法律规定仍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准确答案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助您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