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确定的
民间借贷清偿顺序有规则。若双方有明确约定,那就按约定来,尊重当事人意愿。
要是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按法定顺序。先扣实现债权的费用,像催款差旅费、公证费。接着抵利息,没约定或不明,一般不支持利息,自然人借贷除外。最后还本金。
债务人给付不够还全部债务,且无相关约定时,先还到期债务;都到期,优先还担保少的;担保相同,还负担重的;负担一样,按到期先后;到期时间相同,按比重还。
二、民间借贷中抵押物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在民间借贷中,抵押物清偿顺序按以下规则确定:
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都未登记的,也按债权比例清偿。
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此外,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民间借贷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责任承担顺序不同。
若为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承担顺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
当探讨民间借贷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确定的问题时,除了常规的清偿顺序规则,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在存在多个债权人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会有很大不同,一般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另外,如果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其清偿顺序也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最终的清偿结果。你在民间借贷中是否遇到清偿顺序的难题呢?若对民间借贷清偿顺序的特殊情形、相关法律规定等还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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