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代位权成立条件包括哪些情形
民法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是基础前提,若债权不合法或未届清偿期,代位权无从谈起。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表现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等危及债权实现的情况。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该债权须届履行期,否则无法行使代位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二、民法代位权行使过程有哪些法律限制
民法中代位权行使存在多方面法律限制:
主体资格:代位权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赌债等,不能行使代位权。
范围限制: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例如,甲对乙有10万到期债权,乙对丙有15万债权,甲只能在10万范围内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
诉讼程序: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行使。不能私自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性质: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三、民法代位权行使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民法代位权行使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债权人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其一,要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提供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表明自身债权真实且已到期。其二,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也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提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结算凭证等。其三,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可提供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
次债务人若对债权人的主张有异议,需对其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若次债务人主张已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应提供履行的证据,如付款凭证等。
当探讨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情形时,除了已解答的内容,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大小如何确定,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超出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另外,代位权行使后所获利益的归属问题也很关键,通常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再用于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你是否在代位权相关事宜上存在疑惑呢?若对于代位权行使范围界定、利益归属等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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