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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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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4.13 · 2196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遇到不予执行裁定时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裁定,不成立则驳回。二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三十日内审查并裁定,复议期间原裁定继续执行。若裁定不予执行情形消失,原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以维护权益、保障程序公正合法。
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有哪些

一、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有哪些

1.当事人遇不予执行裁定时,可向执行法院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起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2.当事人亦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自收到复议申请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复议期间,原裁定继续执行。不过,若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消失,原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执行程序公正合法。

二、对不予执行裁定不服还有啥法律救济途径

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不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救济途径。

对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因为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原公证债权文书不再具有执行力,当事人通过诉讼来解决实体争议。

所以,不服不予执行裁定,可按上述规定选择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不予执行裁定救济不服该如何维权

若对不予执行裁定救济不服,可区分不同情况维权: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错误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需注意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相应救济程序。

在探讨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有哪些时,我们发现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重要问题。除了常见的申请复议等方式外,若对裁定仍存疑问,还有其他途径可供考虑。比如,可通过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更深入地理解不予执行裁定的依据与边界,以此寻求潜在的救济突破口。或者与专业法律人士进行更全面的沟通,获取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建议。若你在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方面仍有困惑,无论是救济方式的具体操作,还是在不同情况下如何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都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团队将为你精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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