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从犯不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从犯未成立意味着被告不符从犯构成要素。若被告在诈骗中主动引导、策划或起决定作用,则非从犯。若被告角色轻微、作用小、仅协助或附和,可能是从犯。判断需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和参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诈骗罪主犯成立从犯就不成立吗?
诈骗罪主犯成立时,从犯仍可能成立。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同一诈骗犯罪中,可能存在主犯和从犯的区分,各自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如果某人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若其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构成从犯。两者可同时存在于一个诈骗犯罪案件中,分别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量刑处罚。例如,主犯策划并主导整个诈骗行为,从犯协助实施等,他们都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诈骗罪主犯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主犯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即对犯罪的发起、策划、指挥或者起关键作用。例如,主导整个诈骗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掌控诈骗资金的流转等。其次,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决定性作用,其积极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导致了诈骗结果的产生。再者,通常在犯罪团伙或共同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他参与者在其组织、指挥下实施犯罪行为。主犯应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刑事责任,其刑罚相较于从犯等其他犯罪形态更为严厉。需注意,具体的认定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诈骗罪从犯不成立,通常意味着其行为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如果某人在诈骗活动中积极主导、策划,或者其行为对诈骗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就不应认定为从犯。相反,若其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只是提供了一般性的帮助或者附和参与,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总之,要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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