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条件怎么规定执行
刑事拘留乃指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犯下罪行的涉案人员,依据确实的证据以及情势之紧迫性而依法实施的一项强制措施。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构成犯罪嫌疑;
其次,具有予以逮捕所需的必要性;
再者,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或者阻碍诉讼程序进行的可能性,并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关于刑事拘留的具体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已作出详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条件
关于刑事拘留,其实现行法律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素:
首先,被拘留的对象必须属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之列;
其次,该拘留必须基于法定的紧急状况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聚众斗殴;
(2)追逐、拦截他人;
(3)强行索取、占有或任意破坏、占用公共财产;
以及(4)其他形式的寻衅滋事行为。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形,都有权先进行拘留处理:
(1)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过程中甚至在犯罪完成后立即被揭露出来的犯罪嫌疑人;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的被告人;
(3)在犯罪现场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被告人;
(4)犯罪后意图自残、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5)具备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被告人;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体作案重大嫌疑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具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程序要求,以下详细介绍如下:首先,拘留的适用对象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形者,可依法予以先行拘留:即正在策划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察觉的情况;被害人及当时现场目击者一致指认被告人有罪的情形;在被告人的居住地或身旁发现有确凿的犯罪证据的情形;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情形;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情形;被告人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难以确定的情形;以及被告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形。其次,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结束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除非出现无法通知到被拘留人家属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的家属通知到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原则,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刑事拘留是公安和检察院对涉嫌犯罪者,基于确凿证据和紧迫性采取的强制措施。条件包括:犯罪嫌疑、逮捕必要、逃避侦查或阻碍诉讼风险,且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体条件详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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