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可有追诉时效可以延长吗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能否延长?
对于挪用资金罪,其追诉时效长达十五年之久。若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最高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此等罪行将不再被追究;倘若最高法定刑为五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则需度过十年;又若最高法定刑达到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则需度过十五年;倘若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就需要等待二十年再行决定是否追诉。但是,如果在二十年之后,司法机关仍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追诉的话,那么就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挪用资金罪可以判缓刑吗
若犯挪用资金罪者,其受刑法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且满足以下条件,便可能被判决缓期执行:
1.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2.存在希望从罪行中得到教训并遵守法纪的自愿悔过之意态;
3.在社会上无再次犯罪之明显危险性;
以及4.对于他/她所生活和活动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后果。《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挪用资金罪由谁管辖
关于挪用资金罪,根据现行刑法原则,该类犯罪一般由犯罪实施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构依法管辖。然而,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为非本地居民,其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具备更适合处理此案的条件时,也享有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多遵循于公安机关优先执行初步调查取证的规定,随后若事例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则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事宜,最后由法院进行最终的审判裁决。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事例的特殊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对管辖权的具体界定可能会存在差异。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视情况而定,最长可达十五年。若法定最高刑低于五年,时效五年;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则为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为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则为二十年。若需超过二十年追诉,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可经法定程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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