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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犯盗窃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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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5 · 2146人看过
导读:监外执行罪犯盗窃罪的判定准则及相关条件在认定和成立盗窃犯罪这一概念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基本要件:首先,犯罪主体应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其主观心态应为明显的故意倾向;再者,犯罪客体应当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最后,客观事实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监外执行犯盗窃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监外执行盗窃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关于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盗窃犯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在界定是否构成盗窃罪时,有四大关键要素:

首先,犯罪主体需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主观方面应体现出明知故犯之意;

第三,侵害对象则指向了他人财产权这一客体;

最后,行为人须实际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举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监外执行犯罪能适用假释

在特殊情况下,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也有权利申请假释,然而其前提必须是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首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罚期限达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其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需达到十三年以上;

最后,这些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和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监外执行犯没犯罪怎么判

监外执行,本质上并非一种单独存在的刑罚方式,而只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刑罚执行环节而已。在监外执行期间,若再犯下新的罪行的,则必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定罪与量刑。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全面考虑到该罪犯之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及新罪的严重性这两方面的因素。若新罪应判处以有期徒刑为上限的严峻刑罚,那么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后,将会将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期合并考虑,按照我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来确定其应该被执行的总刑期。此外,法院还需要仔细权衡事例中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状况等诸多因素。总而言之,任何关于此类事件的审判裁决,均须严格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每一起事例的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盗窃犯罪的认定标准包括: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明知故犯,侵害客体为他人财产权,且行为人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四大要素共同构成了盗窃罪的认定基础,用以判断罪犯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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