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在犯罪领域中,涉及到的贩卖毒品行为往往被视作极端严重的犯罪行径,其导致的社会风险与危害性质极其突出。
因此,在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为嫌疑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程序实属不易。
然而,如果涉案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轻微,例如贩卖毒品的数量极为有限,或者嫌疑人本身存在重大疾病、怀孕等特殊状况,那么他们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对各类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而严谨的审查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贩卖毒品如何量刑
对于涉及到的走私行为、贩运毒品交易与制售等各类犯罪行为中,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者将被判处长达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至死的死刑惩罚,同时也必须依法没收其所有财产:第一,犯罪嫌疑人蓄意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高达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任何毒品种类数量广泛的行为;第二,此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头目也难逃法律的制裁;第三,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活动时,故意使用武力武装掩护自己的行动;第四,犯罪嫌疑人以极其残暴的暴力方式对抗执法人员的检查、拘留以及逮捕,且事态严重恶劣;第五,犯罪嫌疑人故意参与到有组织的国际性的贩毒活动之中。《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卖毒品如何定性罪
贩卖毒品犯罪,系指行为人为牟取不当利益,清楚地知道所贩卖的物品确属毒品,且未经合法批准许可进行销售或者获得、购买。这项违法活动所涵盖的构成要素当中,首先是涉及到的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其次,其主观心态往往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明了自己正在贩卖的物品就是毒品;最后,从客观上看,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要体现为有偿转让毒品的事实。无论是贩卖毒品种类还是数量的多寡,都是判定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关键依据。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对于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成立,通常需要兼顾多重因素,如交易方式、毒品的源头以及贩卖的真实目的等。对于那些被他人利用、受到教唆、或者被迫参与贩卖毒品的人员,针对具体情况,应依法公正、公平地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贩卖毒品被视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因其社会危害大,取保候审难度大。但情节轻微,如毒品量少,或嫌疑人重病、怀孕等特殊情况,或可获取保机会。实际操作中,需全面严谨审查评估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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