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写的证明是什么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时所填写的凭证即是所谓的保证书,旨在使他们能切实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种规范和要求。
这一保证书的主要功能便是监督取保候审人员的行为举止,确保他们能够及时随案出庭,不干扰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展开。
通常情况下,保证书会详细记录被保证人的个人信息、承诺遵守的各项规定(例如未经过执行机构批准严禁私自离境,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执行机构等)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包括:
负责监督其所担保的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各项规定,并负责发现并及时向执行机构报告任何可能或已经出现的违规行为。
而对于保证人本身,若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则须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甚至在情节严重时还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以及刑事责任的追责。《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保条件包括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四大方面:第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第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第三,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孕期或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第四,羁押期已满,而事例仍未结案,此时便需采用取保候审手段。在决定是否进行取保候审时,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地。如若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措施。
取保候审的凭证是保证书,作用是监督取保人员遵守规范要求,保证及时出庭,不干扰诉讼。通常保证书会记录被保证人信息、承诺遵守的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境,信息变更要及时告知等,还有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以确保其按要求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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