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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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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8 · 1732人看过
导读:代位权,就是说你作为债权人,你有个到期的合法债权,但是债务人就是拖着不还钱,还不去行使他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导致你受损。所以你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让他直接还钱给你。但是这个代位权的行使也有条件,第一,你得有个超出期限的合法债权;第二,债务人得懈怠行使他的到期债权,损害了你的利益;第三,债务人的债权还得是可替代或转让的,不能是专属于他的。 撤销权,就是说债务人做了些事情,比如减少他的财产,或者把他的财产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给别人,导致他没有足够的财产来还你的债,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让他把财产还给你或者拿去还债。撤销权的行使也有条件,第一,债务人得有个减少财产的行为;第二,这个行为得损害了你的利益;第三,这个行为得在你的债权成立之后发生。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代位权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关于代位权,它所包含的必要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债权人必须享有的对债务人相应债权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经超过了最后的执行期限

其次,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主体,他必须存在义务履行的松弛和懈怠,没有积极地去行使其所拥有的到期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利益受损;

最后,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并不能被视为专属于其个人所有,具有可替代性或者可转让性。

至于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该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某种形式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例如主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进行财产交易等等;

第二,这些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第三,这些行为必须是在债权正式成立之后才得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要求:一是债权人超出期限的合法债权;二是债务人懈怠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债务人债权非专有,可替代或转让。撤销权条件包括:一是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二是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行为在债权成立后发生。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它们所针对的对象存在差异。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未尽到其实现债权之义务的消极行为,它通过代位权的行使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得以保全;

而撤销权则指向的是债务人不当处理其财产的积极性行为,其行使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其次,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撤销权的行使依赖于债务人实施了非法处分财产以规避债务的作为;

而代位权的行使则需要满足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到期债权以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已经到期的条件。

最后,在实际效果上,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后,便可直接取得该项财产;

然而,当债权人选择行使撤销权时,仅能恢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对于撤销后的财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项,即:1.债权人所享有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到期;2.债务人应当积极地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但却未能这样做,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实现;3.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性质,也就是说,该债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而撤销权的构成要素则可细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债务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显著减少其负有清偿义务的财产,例如主动放弃对第三方的债权或者将其名下的资产以无偿方式进行转让等等;2.上述行为直接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依法设立并生效之后;4.债权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之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这两种权利的设定,旨在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减少其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或者逃避债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事宜。

代位权要求:一是债权人超出期限的合法债权;二是债务人懈怠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债务人债权非专有,可替代或转让。撤销权条件包括:一是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二是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行为在债权成立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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