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能不能取保
鉴于贩卖毒品罪行为之严重性以及对社会产生的恶劣影响,此类犯罪往往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取保候审通常仅适用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能面临较轻处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嫌疑人。而贩卖毒品罪则属于严重罪行,绝大多数情况下皆无法满足上述条件要求。
然而,在某些极其特殊的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具备重大立功表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亦或是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等因素,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贩卖毒品因其严重性,通常难获取保候审。此措施多适用于轻罪、罚轻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嫌疑人。但贩毒属重罪,少能满足条件。特殊情况下,如重大立功、证据不足或重病,或可获准取保候审。
二、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之问题。
我们认为,当贩卖方将实际毒品交付于买方之后,方可称之为犯罪活动已然完成,即实现了既遂。
至于在毒品实际转移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已从中获利,这并不影响既遂情节的判定。
然而,在毒品尚未真正发生物理上的转移之时,即便双方已经就此达成了交易协议,甚至行为人已经获取到了部分利益,也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实施完毕,即未遂。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贩卖毒品罪判无期徒刑多久
我们都知道,无期徒刑乃是一项严酷的惩罚制度,其显著的特色为刑期并无明确规定。一旦被判定犯有无期徒刑之罪责,若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狱中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或立功赎罪的良好表现,那么他们便有机会获得减刑。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即便获得了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十三年这一最低限度。至于那些因贩卖毒品而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们,他们在监狱中的服刑时间长短将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服刑表现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倘若罪犯在此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赎罪的优秀表现等等极其特殊的情况出现,其减刑的幅度或许会更加宽泛,但总的来说,被判有无期徒刑之罪犯在监狱中的服刑时间一般都是不低于十三年的。
贩卖毒品因其严重性,通常难获取保候审。此措施多适用于轻罪、罚轻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嫌疑人。但贩毒属重罪,少能满足条件。特殊情况下,如重大立功、证据不足或重病,或可获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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