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房屋居间合同是否无效
房地产居间协议失效方面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当事一方由于欺诈或者威胁方式而签订该种协议,从而对国家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其次是协议各方之间存在蓄意勾结并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行为;
再者就是利用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
最后便是协议内容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如何判定房产证只有一个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便结婚夫妇在婚后使用其共有资金购得的住房仅依单方个人名义进行了产权注册登记,也依然被视为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
关于该房产究竟属于婚前行置或婚后购置的问题,可通过考量婚姻登记时间以及上述房产的产权注册登记时间来做出判断。
一经确认为婚后购置的房产,便应依照相关法律认定为这对夫妻的共同所有财产。
因此,若有当事人希望证实某套房产确属婚后所购,他们应当能够提交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并须提供证明其身份、已婚状况以及购房合同时效有效性等相关信息的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房屋交易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地产中介预订协议》将会被视为无效,这包括但不限于:运用欺诈和恐吓手段来损坏国家的合法权益;协议各方有意进行串通,直接对国家、集体及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采用所谓的“正当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且,如果协议内容本身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话,那么该份协议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进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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