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程诈骗罪
行为人利用建设工程诈骗对方当事人的钱财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什么是工程结算如何运行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的全称即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时所确定的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及根据约定进行的工程前期预付款、工程进展期中的分期付款以及工程顺利完工时的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活动”。
从更务实的角度来看,我们还可以将其诠释为“由施工企业依照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来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价款之清算的一份专业金融报告”。
由于建设项目实施周期较长且资金投入较大,为了确保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作业中占用的资金能及时得到补充,因此有必要对工程价款实行中期结算(进度款结算)与年度结算,待所有工程项目都通过全面竣工验收之后便可进行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
在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上,“工程结算”是专属于建造承包商的专属会计科目。
工程价款结算的深远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程价款结算乃是衡量工程进度的关键性指标。
在施工过程中,用以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便是依据已完成的工作量来进行结算。
工作量越大,则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就应该越高。
所以,依靠累积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整体价款的比重这一数据,便能够大致反映出工程的进展状况,从而有助于更精确地掌控工程进度;
其次,工程价款结算是加快资金周转效率的关键环节。
如果承包商能尽快结清工程款项,既有利于债务偿还与资金回笼,同时又能降低生产成本;
最后,工程价款结算也是评估经济效益的核心指标。
对承包商来说,只有等到工程款得到了完整的结算,才能真正消除经营风险,然后才有可能获取到正常的利润并实现良好的经济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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