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在诉讼期间能否正常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各类合同纠纷,通常都规定在双方发生争议并提交法院审理期间,除合同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为无效外,合同双方依然有义务继续履行原有的合约条款。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债务涉及的标的物无法通过强制手段予以履行,或者履行此类债务所产生的成本超过了其价值,那么在诉讼期间,合同双方均可选择暂停履行该等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如果出现以下几种不利情形:
比如由于法定原因或客观事实导致债务人无法实际履行合同,抑或是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要求债务人按约积极履行合同之请求的,以上特定时期内,合同双方也无需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约。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合同在诉讼期间能否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交易合同应该得到执行。
然而,若该合同已由人民法院判定为无效,那么它便不再有存在意义从而无需执行。
然而,在一些特殊而又有限的情况下,在进行诉讼期间可行使特权免除执行特定交易合同:
如因法规规定或者客观事实造成无法履行合同;
或是由于债务的标的物性质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履行或者即使履行也会产生过高成本;
此外,倘若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要求实现合同内容的请求,亦可视为在诉讼期间并不必须执行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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