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保险合同通常有哪些形式
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而言,主要划分为法定解除以及意定解除两大类别。
首先,我们探讨法定解除方式。
此种方式即是说,若遇法律法规所述特定事件发生之际,保险合同各参与方均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行使其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
其次,来论述所谓的意定解除方法。
这种方式也被称为协议注销终止,它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现某项预定状况实际出现之时,便得以随时终止该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二、解除保险合同时怎样退还保险费?
在确定保险责任启动的时刻这一问题上,是指在签订并生效了保险合同的双方,也就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开始承担各自的义务的时间点。
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如果投保人提出解约的意愿,依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需要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处理费用返还事宜:
(1)在保险责任即将开始之前,投保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则必须向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而作为回报,保险公司将有责任和义务向投保人全额退回所收取的保费。
这是由于在尚未开始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之前,保险公司实际并未执行其相应的义务;
因此,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此阶段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理应对已收取的保费进行全数退还。
然而,为确保合同顺利解除,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支付必要的手续费。
(2)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直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这段期间内的保费,对于剩余的部分,即处于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的那部分保费,保险公司有责任返还给投保人。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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