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还有取保候审的可能现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阐释,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需根据不同的案件实情进行权衡判断。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符合以上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特定情境,则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方得考虑予以取保候审。然而,最终能否授予取保候审资格,仍须全面评估案件的特殊性,特别是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以及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的承认与悔罪表现等关键要素。如果案件实质状况满足以上任意一项条款所指定的条件,从原则上来讲,确实存在着获取取保候审许可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还有取保候审的可能吗
毫无疑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框架内,实施取保候审制度是完全合法和可行的。此一制度乃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于那些符合特定法定条件的涉嫌犯罪的个人或者被告者而言,采用一种相对宽松且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性措施。这一举措使得相关人员得以在无需遭受拘留或者逮捕等严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继续参与到整个司法程序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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