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非吸罪需要什么证据
涉及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刑事犯罪案件所需要的证据种类繁多,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诸项: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转账详细记录、借贷凭证(如借据)、证人证词、财务报告以及审慎检查报告等等,这些都是用以证实被告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了充分证据的关键性材料。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倘若被告在被提起公诉之前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并赔偿受害者损失,那么其所面临的刑罚将会得到相应程度的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个人非吸罪立案标准最新
针对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立案标准,其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了涉及到的金钱价值以及牵涉人员的规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倘若个人实施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且所涉金额达到了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对多达150位投资人造成了资金损失,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该项罪行。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仅仅是一个概括性的指导性标准,实际的立案与否仍需依据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涉及到自然人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需要收集和验证的证据种类十分丰富多样,主要涵盖且不限于以下几类核心要素: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账、详细转账记录、借贷凭证(诸如借条等)、证人证言、公司财务报告和审慎调查报告等等。这些都是在证明被告方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方面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重要信息资料。根据中国目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尚未受到公开指控前能够主动交出所有涉案赃款并对受害人进行经济损失赔偿的话,那么他们所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处罚也会得到相应程度上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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