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购房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投入的资金(包含借贷)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无论房产所有权证书上署名的一方或是双方均被认定为共同财富,原则上都应平等进行分配。
其次,假如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前全额支付所有购房款项并且成功获取房产证,因为这属于婚前的个人资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对其享有权益或提出分割要求。
再者,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方式购得房屋并成功取得房产证,婚后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的房屋,除非夫妻间另有特别协议规定,否则都应视为共同财产,且应平等地进行分割处理。
此外,若父母曾参与出资购买房屋,则在双方缔结婚姻之前,所缴付出资将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倘若另有明确议定则不在此限。
而当夫妇家庭建立之后,父母再次捐献的出资金额则会视为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予,除非另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一方购房是否能分割
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投入的资金(包含借贷)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无论房产所有权证书上署名的一方或是双方均被认定为共同财富,原则上都应平等进行分配。
其次,假如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前全额支付所有购房款项并且成功获取房产证,因为这属于婚前的个人资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对其享有权益或提出分割要求。
再者,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方式购得房屋并成功取得房产证,婚后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的房屋,除非夫妻间另有特别协议规定,否则都应视为共同财产,且应平等地进行分割处理。
此外,若父母曾参与出资购买房屋,则在双方缔结婚姻之前,所缴付出资将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倘若另有明确议定则不在此限。
而当夫妇家庭建立之后,父母再次捐献的出资金额则会视为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予,除非另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投入的资金(包含借贷)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无论房产所有权证书上署名的一方或是双方均被认定为共同财富,原则上都应平等进行分配。
其次,假如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前全额支付所有购房款项并且成功获取房产证,因为这属于婚前的个人资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对其享有权益或提出分割要求。
再者,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方式购得房屋并成功取得房产证,婚后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的房屋,除非夫妻间另有特别协议规定,否则都应视为共同财产,且应平等地进行分割处理。
此外,若父母曾参与出资购买房屋,则在双方缔结婚姻之前,所缴付出资将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倘若另有明确议定则不在此限。
而当夫妇家庭建立之后,父母再次捐献的出资金额则会视为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予,除非另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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