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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继承权的包括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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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1 · 1349人看过
导读: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与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5、以欺诈和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与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不享有继承权的包括谁呢

一、不享有继承权的包括谁呢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与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与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不享有继承权的人的优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以下五种行为将导致继承人失去享有继承权的资格:

首先,有意杀害被继承人者;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实施暴力者;

再者,遗弃被继承人超过一段特定时间或虐待被继承人达到犯罪程度者;

接着是,故意制造或修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者;

最后,通过作假欺骗或威胁等不正当手段,限制甚至干扰被继承人设立、更改或取消他们的遗嘱,同样达到罪行重大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与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和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与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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