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下列标准的基础上,符合规定者方可依法立案调查涉及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的案件:
1.非法将基本农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面积进行了转让、买卖行为;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总面积超过十亩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它类型的土地,总面积达到了二十亩或以上;
4.违法所得金额累计总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或以上;
5.除此之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和重要因素也需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什么
在中国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设置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这一罪名。
而相应的违法行为则被归类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之下,其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本罪行所损害的重要对象——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它是本罪行产生广泛社会危害性的核心所在。
其次,本罪行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因此使得其成为刑事责任追究的对象。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行的犯罪主体并非单一,而是涵盖了所有符合刑事责任年龄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保证了法律对不同责任承担者的公平对待和严格惩处。
同时,我们还需要认识到本罪行在主观方的表现形式为故意,且行为人往往是为了获利而行事,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将不被视为本罪行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在下列标准的基础上,符合规定者方可依法立案调查涉及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的案件:
1.非法将基本农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面积进行了转让、买卖行为;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总面积超过十亩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它类型的土地,总面积达到了二十亩或以上;
4.违法所得金额累计总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或以上;
5.除此之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和重要因素也需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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