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实行为不可诉吗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被允许提交至法院进行诉讼程序审查的行为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所设定之起诉条件,仅有具备以下条件者才可启动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首先,诉讼所针对的行政行为必须为具体的行政措施;
其次,诉讼的原告方须是该特定行政行为的直接受影响之人或者具备利益相关性的人员;且还需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最后,该案必须统属在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行政事实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同一领域。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权力并承担责任的表现形式,而行政事实行为则特指行政主体依照职权施行那些无法创设、改变或消解行政法律关联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实为两个具备各自特性的概念。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被允许提交至法院进行诉讼程序审查的行为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所设定之起诉条件,仅有具备以下条件者才可启动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首先,诉讼所针对的行政行为必须为具体的行政措施;
其次,诉讼的原告方须是该特定行政行为的直接受影响之人或者具备利益相关性的人员;且还需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最后,该案必须统属在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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