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定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方应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其次,若交通事故的原因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则应根据他们各自的不当行为与该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各种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责任认定,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主责、同责以及次责;
最后,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能够证明自己有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并且该事件被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有一方当事人恶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将不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
重要的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明显的差异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两种类型的交通工具在含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
(1)机动车主要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进入道路行驶,专门供人员乘坐或履行物资输送及工程特种工作的轮式车辆。此处提及的动力装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机械、电力等以物理方式为车辆提供驱动力的主要能源,它相对于依靠人力或畜力等自然力量驱动的交通工具而言具有显著的区分性。
(2)非机动车则是指利用人力或畜力驱动,行驶在道路之上的交通工具,以及那些虽然具备动力装置驱动功能,但因其设计最大速度、空载质量、外观尺寸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其次,在包含内容上二者亦有所区别:
(1)机动车涵盖了所有的种类的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作运输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设备、轮式拖拉机组、手扶拖拉机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多种类型的交通工具;
(2)非机动车则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人畜力量驱动的车辆,以及依托电力支撑行驶的快速型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在人力驱动中,其本质指导原则是通过人体赋予车辆的力量来支持车辆的行驶。这部分被划分为由自行车、自行三轮车、手推车等组成的类别。同样的,利用畜力驱动时,这等同于通过牲畜的牵引给予车轮力量以驱动车辆的运行。此类车辆包括了马匹、牛类、骡子、毛驴等作为动力源的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定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方应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其次,若交通事故的原因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则应根据他们各自的不当行为与该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各种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责任认定,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主责、同责以及次责;
最后,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能够证明自己有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并且该事件被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有一方当事人恶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将不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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