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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孩子是否有权分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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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3 · 1414人看过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涉及夫妇共有财产,子女通常不分享。但如为分割共有人,孩子有相应份额。遵循均等、关照子女、女方、无过失方及公正原则。财产约定优先,协商不成司法裁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亦受法律保护,丈夫或妻子享有合法权益。
夫妻离婚时,孩子是否有权分得财产

一、夫妻离婚时,孩子是否有权分得财产

夫妻在离婚之际,其所生子女不宜参与财产分配

如若离婚过程中所进行的财产分割仅涉及到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孩子并没有权利分享家庭财产。

然而,若孩子为离婚财产分割共有人之一,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孩子便具有相应的份额,任何一位父母都不能未经合法途径擅自侵占孩子的财产份额。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如下:

1.普遍均等原则,即在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夫妻二人均有同等的权利,对共有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2.秉持关照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

3.惠及无过失一方的原则,对于无过失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4.公正原则,离婚时需估算并平衡夫妇之间的经济利益;

5.尊崇当事人意向,若财产的约定优先于法定,那么在双方就财产问题达成调解后可以自行决定财产如何分割;

6.如果协商不成,则将交由司法机关基于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顾及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断与判决。

同样需要法律保护的还有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关于夫妻离异之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如下一般性的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首先,若财产为夫妻共有产物,那么一般的法律处理方式均倾向于平均分配,但是对于那些个人专属物品或者特殊用途的财产,一般会将其归入个人名下的财产范畴之中。

其次,在针对那些不适宜分割的夫妻共用住宅或者其他共同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依据双方家庭住房条件,兼顾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将此部分房产视为一份整体,并在此基础之上分给其中一方单独享有,而获得这份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其配偶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金额作为财产补偿。

第三,若是存在夫妻分居两地,各自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些财宝都将归属各自管理使用的一方,无需互相分割。

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当夫妻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所持有的财富距离相当悬殊时,多出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当以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使得双方的收入平衡。

至于那些在结婚前便属于个人的财物,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了自然的损坏、消耗、毁灭,此时若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赔偿的请求,这种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在离婚之际,其所生子女不宜参与财产分配。

如若离婚过程中所进行的财产分割仅涉及到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孩子并没有权利分享家庭财产。

然而,若孩子为离婚财产分割共有人之一,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孩子便具有相应的份额,任何一位父母都不能未经合法途径擅自侵占孩子的财产份额。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如下:

1.普遍均等原则,即在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夫妻二人均有同等的权利,对共有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2.秉持关照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

3.惠及无过失一方的原则,对于无过失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4.公正原则,离婚时需估算并平衡夫妇之间的经济利益;

5.尊崇当事人意向,若财产的约定优先于法定,那么在双方就财产问题达成调解后可以自行决定财产如何分割;

6.如果协商不成,则将交由司法机关基于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顾及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断与判决。

同样需要法律保护的还有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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