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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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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6 · 1758人看过
导读:有配偶者与非法定伴侣形成稳定居住关系(排除夫妻名义),触及重婚法。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离婚诉讼,并赋予其索赔权利。这种不忠行为严重侵害合法婚姻权益,违背肉体忠诚,危及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和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所谓有配偶之人与他人类似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伴侣,主要表现为在婚内与除合法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持久且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但此种情况须排除曾以夫妻名义进行居住的情况。

若有任何一方以永久性的夫妻之名进行居住行为,即构成违法行为中的重婚罪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当在有配偶的一方行为中存在“与他人以类似婚姻关系生活”时,无责任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将会得到法院的全力支持,同时受害的无责任方也拥有自行决定向过失方提出相应金额的离婚赔偿的权利。

据调查,此类不尽责任的同居行为,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责任方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破坏了传统意义上夫妻之间对于肉体忠诚的承诺,成为影响婚姻关系健康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平衡稳定的重要阻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属于道德沦丧吗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一种不合乎伦理道德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行为。它将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不幸的婚姻关系解体,甚至在严峻下导致更为恶劣的后果。这是因为“有配偶者”特指那些已建立正式婚姻关系之人,而“与他人同居”则是指这些已经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的人,在保持较长时间的公开或半公开状态下,与异性以非夫妻名义进行生活,或者在短暂但不稳定的情况下共同居住。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失一方的权益。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忠诚度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健康和和谐至关重要,然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恰恰是对这种忠诚度的背离,对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谓有配偶之人与他人类似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伴侣,主要表现为在婚内与除合法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持久且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但此种情况须排除曾以夫妻名义进行居住的情况。

若有任何一方以永久性的夫妻之名进行居住行为,即构成违法行为中的重婚罪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当在有配偶的一方行为中存在“与他人以类似婚姻关系生活”时,无责任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将会得到法院的全力支持,同时受害的无责任方也拥有自行决定向过失方提出相应金额的离婚赔偿的权利。

据调查,此类不尽责任的同居行为,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责任方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破坏了传统意义上夫妻之间对于肉体忠诚的承诺,成为影响婚姻关系健康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平衡稳定的重要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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