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用地可以建房子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田地上通常严禁修建房屋。需要建设房屋时,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以进行合法的房屋修建。农民无权擅自在其土地上修建房屋,须经过地方国土部门的审批和注册手续方可。仅针对农业户口家庭,在其无住房的前提下方能提出宅基地申请;
至于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业户口户主,则不能再次申请。对于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来说,他们在农村购买土地并修建房屋是严格禁止的。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个人将其用作居住用途的宅基地面临的、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包括已建成房屋、曾经建造过房屋或者确定用于未来建造房屋的土地,以及建成房屋后已无屋顶或无法居住的土地,甚至还包括正在规划中准备用作建筑房屋的土地等多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农村用别人名字批地基遇到拆迁补偿咋办
依据土地原先的用途予以补偿。
1、当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在做出了房屋征收决策后,对于被征收方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措施,这些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为征收房屋而需要进行的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地点的安置所产生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中断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2、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政策,以对被征收方提供必要的补助和奖励。
3、如果涉及到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被征收人若符合住房保障的条件,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优先考虑为其提供住房保障。关于这部分的具体实施方法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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