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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证据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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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3 · 2235人看过
导读:在刑事自诉案中,自诉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实被告人罪行。与公诉案件不同,自诉人需收集并提供关键证据。 同时,辩护律师可代被告人收集证据,但需获证人或机构同意,或向法院、检察院申请批准。
刑事自诉证据谁准备

一、刑事自诉证据谁准备

在此类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肩负着收集并提供关键性证据以证实被告人罪行的重要职责。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承担举证义务的是人民检察院,然而在自诉案件中,这一法定义务则自然地移交给自诉人承担。除了这个主要责任外,辩护律师亦有权代表被告人参与收集相关证据,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获得证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的同意,或者通过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刑事自诉证据怎么提供

依照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附属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司法实务的规定,当原告针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提起诉讼之际,必须提供以下一系列的常规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证据资料。

首先,原告需要提供自诉原被告的详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性质、所在工作单位以及实际居住地址等方面的具体材料,例如身份证件、职务证件、户籍登记薄等。

其次,对于原告声称的犯罪事实,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指向这些证据的线索,同时阐明其取得方式及其来源渠道。如有证人参与其中,则需要详细注明证人的姓名、现居住地、所属单位以及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等信息。此外,如果案件曾经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曾经由单位、社区委员会、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进行过处理,那么也需要提供相关的处理结果材料作为证据。再者,若原告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疾病患者,且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则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身份的相关证明(如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最后,如果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则需要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刑事自诉案的审理过程中,自诉人需要承担起证明被告人罪行的举证责任。相较于公诉案件,自诉人必须自行收集并提供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关键性证据。此外,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有权代表被告人进行相关证据的搜集工作,但此举须事先获得证人或者相关机构的许可,或者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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