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情况算盗窃罪立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相关规定,当前对于盗窃犯罪予以立案查处的基本条件主要涉及到两种类型的情形:
其一是盗窃金额在特定范围内,即金额超出了一定的数量级;
其二则是盗窃行为具备了多次实施、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携带有凶器的入室行窃以及采用秘密手段进行扒窃等特定情形或特点。对于这些具体的金额和情节标准,均需参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加以明确。通常来说,当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了一个特定的数值,例如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时,就可以被视为“数额较大”,从而满足了立案侦查的基本要求。
然而,如果盗窃行为同时具备了诸如多次作案、进入他人住所、携带凶器、秘密扒窃等多种情节特征,即便其涉案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盗窃罪的立案情况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列举的几种典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样的情况会留下案底
“案底”的产生条件为:
根据国家法律条款规定,凡是被当地法院予以了刑事处罚者,即会记录在案并形成所谓的“案底”。
案底实质上就是对相关人员过去所犯下罪行的一种档案记录,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
然而,针对那些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青少年罪犯,他们的相关犯罪记录应该进行严格控制和封存。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样的情况算盗窃罪立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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