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取保候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4 · 1393人看过
导读:申请取保候审需考虑:轻刑、缓刑可能性,管制、拘役处罚,附加刑独立适用,重病等特殊情况。若嫌疑人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其身体条件或家庭责任,或羁押时长且案件未决,或可能被管制、拘役等,均可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取保候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取保候审的要求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面临较轻刑罚处罚的可能性;

其次是其被判处缓期执行的可能性;

再次是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类型的处罚

另外还得考虑刑法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面临的最高法定刑设置在有期徒刑以上,同时其自身状况如身患严重疾病、失能、孕期或正在哺乳新生儿等因素也需要纳入考量范围内;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或者其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或者其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都可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五)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七)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八)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九)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十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十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十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十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十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十六)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十七)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十八)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十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十)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十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十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十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十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十五)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十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十七)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十八)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十九)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三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十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十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十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三十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十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十六)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十七)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三十八)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十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十)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十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四十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十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十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十五)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四十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十七)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十八)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十九)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五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十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十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五十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五十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十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十六)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五十七)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五十八)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十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六十)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六十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六十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六十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六十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六十五)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六十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六十七)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六十八)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六十九)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七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七十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七十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七十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七十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七十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七十六)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

二、取保候审应当什么时间算起

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定期间,其起算时点应自公安机关正式启动该项强制措施之日起进行计量。具体而言,当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方遵循法律法规之要求,向公安机关缴纳足额保证金或者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之后,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而这一时刻也正是法定期间的起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