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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让去可以不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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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8 · 3652人看过
导读:1.自诉案件,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自动撤诉。 2.刑事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外的人员,经传唤拒不到庭或擅自离场,其附带民事责任可通过缺席审判裁决。 3.依法传唤后,被告人仍拒不到庭,可启动拘传程序强制其到庭受审。
执行局让去可以不去吗

一、执行局让去可以不去吗

1.作为撤诉裁定。在自诉案件中,若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后,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则将被视为自动撤诉。

2.依照缺席审判程序。对于刑事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倘若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场,那么其所承担的附带民事责任部分便可通过缺席审判作出裁决。

3.启动拘传程序。对于那些经过依法传唤后,仍拒绝到庭受审的被告人,我们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来强制其参与诉讼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二、执行局让自己去找人的原因是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通常情况下应当先将相关事宜告知被执行人,这原本属于法院的职责所在。

然而,由于法院受理案件众多,可能无法立即全心投入寻找被执行人这一任务。在此背景之下,申请人有义务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详细资料,若未能顺利寻获,那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且原审法院仍未能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提级执行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在自诉案件中,若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后仍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那么将被视为自动撤回诉讼请求2.对于刑事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之外的人员,如果他们经过合法传唤后仍然不愿意出席法庭或者未经许可擅自离开,那么其所涉及的附带民事责任可以通过缺席审判进行裁决处理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告人经合法传唤后依然拒绝出庭受审时,法庭可以启动拘传程序,强制被告人按时到达法庭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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