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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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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0 · 6813人看过
导读:公告送达费用通常由原告垫付,胜诉后可退还并由败诉方承担。若原告已预缴,败诉方应支付原告。如当事人拒绝缴费,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裁决生效后,按此规定处理,确保费用合理分配。
公告送达费用由谁承担

一、公告送达费用由谁承担

通常情况下,公告送达所需费用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先行垫付。当裁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如有判定胜诉的一方预先缴纳但不属于自己应该负担的诉讼相关费用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退还,同时由败诉方调转至人民法院进行缴纳,除非胜诉方主动选择自行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若当事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裁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倘若原告已经预先缴纳了公告送达所需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将会由败诉方支付给原告。若当事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送达文书生效时间

若受送达人处于失联状态,或经采用本章节所述之其它各种方式仍未能将法律文件送达到位,那么,法院便会采取公告送达这一方式。自发布公告之日开始计算,历经三十个自然日后,即可视作已成功完成送达。至于公告送达所产生的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则具体如下:

1.对于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而言,只要在判决书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无人提起上诉,便可自然生效。

2.对于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来说,只要在判决书出具之日起满三十五个自然日后无人提起上诉,同样可以自然生效。

3.而针对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书的情况,同样需要满足在判决书出具之日起满三十五个自然日后无人提起上诉这个条件,方可自然生效。

4.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的判决书,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书,只要正式公布出来,就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公告送达费用的支付问题,通常情况下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理结束且判决原告胜诉之后,该笔费用即可予以退回,并且由败诉一方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倘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已经预先缴纳了公告送达所需费用,那么败诉一方应对原告进行全额赔偿假设双方当事人均未能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则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过裁决并生效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相关费用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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