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找到第三方拒赔涉嫌诈骗吗
若保险赔偿事宜尚未正式启动,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刑事上的欺诈犯罪;
然而,若是由于存在保险欺诈意图而未能成功实现其目的的情况下,其量刑标准将会根据保险诈骗罪的法律明确规定进行适当的减免处理。通常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区间内确定,或者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大范围内考虑具体情节予以恰当的轻判。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保险赔偿尚未启动,该行为就不属于刑事欺诈范畴。然而,如果由于保险欺诈意图没有成功实施,那么其量刑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对上述犯罪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或者基于实际情况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中给予较轻的判决。具体来说,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各种细节和因素予以适当斟酌并作出合理的量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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