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找医院哪个部门解决
在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处理的情况下,该请求应被视为已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若该地为直辖市,则向其区或县的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递交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
医患纠纷事件发生之后,若导致受害者产生了物质上的损失,相关责任人需担负起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具体的赔偿比例则根据我国现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明确。首先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在这部分我们需要重点探讨以下几点:
(1)医疗从业人员的过失行为,这种情况下作为病人应当向所属医院进行索赔;
(2)医院面对此类案件时有三项合法的免赔理由(即患者未能积极配合治疗、医生已竭力实施抢救措施、以及在当前医疗专业技术水平范围之内难以避免的事项)。
接着,我们需要了解到另外一项重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部法律文件从其第十七条至最后的相关法条均针对医疗纠纷作出了详细的陈述和规定。其中提到的法条将指导我们在遭遇医疗纠纷时,如何理智地提出索赔,以及可以索赔的各类费用范畴。最后特别强调两点:first,我国还存在着另一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然而基于立法上的原因,这部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执行效果远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尽量避免援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备不时之需;secondly,医疗事故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当涉及到医疗事故争议之时,如相关当事人有意愿寻求卫生行政部门的介入与协助处理,那么他们的请求原则上应被理解为已经向所涉医疗机构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了申请。倘若此类争议源于省级直辖市,那么请求也应当被视为已经向该直辖市对应的区或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这样的设定有效地简化了当事人处理此类事务的程序,以确保医疗事故争议得以迅速且高效地处理,从而对维护患者权益以及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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