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都经哪些机关通过
在我国,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通常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行使。这三者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全过程中,会依据案情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斟酌判定是否有必要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或被告实行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都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应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四个司法机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后,执行权仍然归属公安机关。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就是指有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员暂时不对其进行拘押的一种处理方式。对于一些应该逮捕的被告人,如果经过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疾病,或是正在妊娠期以及生育哺乳期的妇女,甚至是犯罪情节轻微者,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必须得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审核批准。这些机构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将基于案情发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评估是否有必要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等措施。此举的宗旨在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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