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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谁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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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0 · 1844人看过
导读:取保候审执行主体为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被告本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可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相关机构将依法公正裁决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谁去取

一、取保候审谁去取

在司法进程中,取保候审经常需由被告本人及其近亲,或由被告委托之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对于这类申请,申請人均需向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机构(例如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等)递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还须提供合适的担保人选或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而关于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则归属于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机构,他们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谁去搜集证据

在此提醒您,当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期间时,仍然有权依法收集证据,但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并且要无条件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此外,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及管理职责由公安机关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可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同样,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及管理职责由公安机关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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